1.乙炔發生器使用安全要求
(1)發生器的操作人員必須受過專門培訓(氣焊工人);熟悉發生器的結構、作用、工作原理及維護規則,并經安全部門考試合格者。(2)移動式乙炔發生器可安放在室外,也可安放在通風良好的室內。但嚴禁安放在鍛工、鑄工和熱處理等熱加工車間、正在運行的鍋爐房等。
(3)固定式乙抉發生器,必須安放在單獨房間或棚子內。
(4)禁止放在高壓線下和吊車滑線下面。
(5)不準靠近空氣壓縮機、通風機的吸口處。
(6)不準安蟻在避雷針接地導體附近以及金屬構件接地導線上,同時要注意,不要放在可能成為電氣回路的軌道中。
(7)放置位置還要注意防止可能來自高處的煙火、電焊火花以及墜落工件的打擊。
(8)乙炔發生器與明火、散發火花地點、高壓電源線及其他熱源的距離,應不小于l0m。
(9)乙炔發生器不準安放在劇烈震動的工作臺和設備上。
(10)嚴禁在烈日下暴曬。
2.使用前準備工作的要求
(1)首先應檢查乙炔發生器的安全裝置、管路、閥門和操縱機構是否正常。確認正常后才能灌水和加入電石。
(2)灌人發生器的水,必須保證沒有任何油污或其他雜質的潔凈水,同時要按規定灌足小量,及時排出氣室積存的灰渣,每班應補充或換新水,保證氣室內冷卻良好。
(3)裝入的電石量和粒度,一定要符合乙炔發生器的規定和要求。移動式乙炔發生器所使用的電石粒度,一般在25-80mm范圍內。如果電石反應區有排熱裝置時,允許添加不超過5%的粒度為2-25mm的電石。大型電石入水式乙炔發生器,其電石粒度亦應在8~80mm范圍內,2-8mm的電石不應超過30%。電石粒度大于80mm不得使用,否則容易產生塔橋*,新裝入電石后,應先排放發生器內及管道留存的乙炔一空氣混合體。
(4)乙炔發生器發生凍結時,只能用蒸汽或熱水解凍,嚴禁用明火或燒紅的鐵烘烤,更不準用鐵器等易產生火花的物體敲擊。
(5)乙炔發生器內的活動部件,不得與器內其他結構摩擦、碰撞而產生火花。
(6)禁止使用浮筒式乙炔發生器。
3.對乙炔發生器的起動、工作結束時的安全要求
(1)起動時
1)通過電石籃升降調節桿,使電石與水接觸產生乙炔氣,同時檢查各部位特別是連接處是否有漏氣現象,必須保證連接部位的嚴密性;
2)產生乙炔后,一定要注意壓力表工作是否正常(指針旋轉應是慢慢上升)。如果上升過快或表針停在零位,甚至有乙炔氣體從安全閥漏出等現象,都說明發生器運行不正常,必須立即停止發氣,進行檢查和排除故障,然后再次起動;移動式乙炔發生器,在冬季時起動(數分鐘后)有時表針仍停止不動,這是由于水溫低壓應慢造成,不一定是故障。
(2)工作時
1)在接人焊柜(或割柜)前,首先要排除掉乙炔膠帶內的空氣和發生器內的乙炔一空氣混合氣;
2)在發生器工作過程中,要隨時檢查各部位是否有漏氣現象,水位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安全閥有否失靈等。如有以上情況,應立即采取措施解決,否則不允許使用。固定式乙炔發生器應由受過培訓的專職人員管理;
3)在發生器運行過程中,需清除電石渣時,一定要等電石*分解后進行;
4)發生器水溫不應超過70℃,超過時應立即灌人冷水;或暫時停止工作,采取冷卻措施使水溫下降。不可隨便打開發生器和放水等,以防止因電石過熱而引起著火和爆炸。
(3)停止使用時
1)通過電石籃升降調節桿,使電石與水脫離停止產生乙炔氣。然后再關閉出氣管閥門,停止乙炔輸出;
2)工作結束(包括換電石時)當打開蓋子發生著火時,應立即蓋上蓋子,隔絕空氣,等冷卻后再開蓋和放水。這一點必須注意,以防產生爆炸危險,因此時電石過熱,易著火;
3)工作結束,要及時放掉發生器中的水和電石渣,并沖洗干凈,特別是冬季作業,更應注意。
4.回火防止器使用安全要求
(1)每班工作前都應先檢查回火防止器,保持密封性良好和逆止閥動作靈活可靠。
(2)回火防止氣如果發現有問題(乙炔流量不足或帶水過多等)而影響工藝要求時,應及時進行檢修或更換。在任何情況下,焊工不得擅自拆卸回火防止器,或使水封式回火防止器在無水情況下進行工作。
(3)每個崗位式回火防止器只能供一把焊柜(或割柜)使用。
(4)焊柜或割柜在點火前,應排凈回火防止器的空氣(或氧氣)與乙炔的混合氣。
(5)每次發生回火后應檢查水位,器內的水量不得少于水位計(或水位閥)標定的要求,水位也不能過高,以免乙炔氣帶水過多而影響火焰溫度。
(6)水封式回火防止器使用時應垂直掛放,與乙炔導管連接必須嚴密不漏氣